| 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
首页 > 商标异议决定书
第55926540号“KMOO”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5-06 00:27:05第55926540号“ KMOO ”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15031号
异议人: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合道联合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惠京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惠京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2期《商标公告》第55926540号“ KMOO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KMOO”指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9248795号“ KOMOO ”商标核定使用在第9类“探测器、遥控装置”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5926540号“ KMOO ”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2月03日
信息标签:KMOO 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惠京科技有限公司 商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