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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850327号“陇东古环洲”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5-06 00:27:09第58850327号“ 陇东古环洲 ”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22824号
异议人:甘肃古庆州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陕西华林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慕晓刚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甘肃古庆州酒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慕晓刚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8期《商标公告》第58850327号“ 陇东古环洲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陇东古环洲”指定使用于第33类“鸡尾酒;葡萄酒;白兰地”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8810323号“ 陇东 ”、第53633488号“ 古环州 ”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白兰地;鸡尾酒;葡萄酒”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和整体外观上相近,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8850327号“ 陇东古环洲 ”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2月21日
信息标签:陇东古环洲 甘肃古庆州酒业有限公司 慕晓刚 商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