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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883525号“心臣贝健”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5-06 00:33:29第59883525号“ 心臣贝健 ”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08452号
异议人: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慧道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张小军
异议人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张小军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4期《商标公告》第59883525号“ 心臣贝健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心臣贝健”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4类“心理咨询;体检服务;私人疗养院;老年护理;儿科护理服务”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919690号“ 汤臣倍健 ”、第8400594号“ 汤臣倍健 BY-HEALTH及图 ”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4类“保健;医药咨询;医疗辅助;医疗护理;美容院”等。被异议人在2021年6月7日就已在第44类服务上申请注册了第56706246号“ 心臣贝健 ”商标,被异议商标是在此基础上的延续性注册,未扩大服务使用范围,因而其注册并无不当。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9883525号“ 心臣贝健 ”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1月16日
信息标签:心臣贝健 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 张小军 商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