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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038275号“金徽皖宝风情”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5-06 00:33:34第60038275号“ 金徽皖宝风情 ”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07513号
异议人: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赵晓晓
异议人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赵晓晓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5期《商标公告》第60038275号“ 金徽皖宝风情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金徽皖宝风情”指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床垫;长沙发;弹簧床垫;沙发床”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626634号“ 金徽 1134 JINHUI及图 ”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0类“办公家具;桌子;垫子(床垫);长沙发;床”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识别部分“金徽”,未形成新的特定含义,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充分保护,故本案中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进行审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0038275号“ 金徽皖宝风情 ”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1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