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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199617号“仁和鼎盛”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5-06 00:33:43第58199617号“ 仁和鼎盛 ”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13441号
异议人:仁和(集团)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樟树市铭嘉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成都仁和鼎盛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仁和(集团)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成都仁和鼎盛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4期《商标公告》第58199617号“ 仁和鼎盛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仁和鼎盛”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肉罐头;牛奶制品;食用油;食用面筋”。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3081443号“ 仁和RENHE ”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蛋;牛奶制品”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是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整体外观上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药用胶囊”商品上的第1652490号“ 仁和 ”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差异明显,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摹仿其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8199617号“ 仁和鼎盛 ”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1月30日
信息标签:仁和鼎盛 仁和(集团)发展有限公司 成都仁和鼎盛商贸有限公司 商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