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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550061号“劳斯家族精英会”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5-06 00:33:56第57550061号“ 劳斯家族精英会 ”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11158号
异议人:劳斯莱斯汽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世界财富精英会(北京)国际商务俱乐部
异议人劳斯莱斯汽车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世界财富精英会(北京)国际商务俱乐部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3期《商标公告》第57550061号“ 劳斯家族精英会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劳斯家族精英会”指定使用在第44类“医疗诊所服务、医学实验室为诊断和治疗目的提供的医学分析服务”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443305号“ ROLLS-ROYCE CORNICHE ”商标、第13261675号“ 劳斯莱斯幻影 ”商标、第4979295号“ 劳斯莱斯 ”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2类“汽车、汽车内燃机、汽车变速箱”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均有其各自不同的生产销售领域及消费服务对象,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但是,异议人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注册并使用在“汽车”商品上的“ROLLS-ROYCE”、“劳斯莱斯”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劳斯莱斯”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对异议人该商标的摹仿,若核准其注册和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误导公众,并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7550061号“ 劳斯家族精英会 ”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1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