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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368686号“荫营护工”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5-06 00:35:13第54368686号“ 荫营护工 ”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44053号
异议人:荫营护工联合基层工会委员会
被异议人:阳泉木子管家家政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凡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荫营护工联合基层工会委员会对被异议人阳泉木子管家家政服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0期《商标公告》第54368686号“ 荫营护工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荫营护工”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5类“家务服务;保姆服务;服装出租;婚姻介绍;调解”等。
本案中,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荫营护工”系2019年起,山西省阳泉市郊区荫营镇政府与阳泉市蓝领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及阳泉市郊区蓝领职业培训学校创立的转移就业品牌。2020年,成立了“荫营护工”联合基层工会委员会为多家医院提供护工服务。在被异议商标申请之前,异议人“荫营护工”品牌通过宣传使用,已于当地在相关行业中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人与异议人同处一地,对异议人理应知晓,却将其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上述行为难为正当,且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异议人实际提供的项目密切相关。如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并使用在其指定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将其与异议人产生联系,故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已构成已构成对异议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商标的抢注。
此外,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4368686号“ 荫营护工 ”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11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