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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050423号“台坛荣耀”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5-06 00:35:17第59050423号“ 台坛荣耀 ”商标
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15932号
异议人:荣耀终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凯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异议人荣耀终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凯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0期《商标公告》第59050423号“ 台坛荣耀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台坛荣耀”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台球;台球设备;台球用三角框;台球球杆用白垩;台球杆;锻炼身体器械;体育活动用球;竞技手套;游戏器具;玩具”。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8378468号“ 荣耀 ”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塑胶跑道;伪装掩蔽物(体育用品)”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第43999024号“ 荣耀 ”商标、第32591077号“ 荣耀亲选 ”商标、第44388731号“ 荣耀智慧生活 ”商标、第32605444号“ 荣耀潮玩 ”商标、第31902202号“ 荣耀知物 ”商标等,核定和使用商品为第28类“体育活动用球”等。被异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的文字构成接近,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游戏器具;玩具;台球设备;台球用三角框;台球球杆用白垩;台球;体育活动用球;台球杆;锻炼身体器械”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其它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请求对其注册并使用在第9类“手机”等商品上的第10638363号和第4616611号“ 荣耀 ”商标、第13573253号“ HONOR ”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未提供充足证据,对于异议人该项请求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被异议商标带有欺骗性,其注册和使用会导致不良社会影响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9050423号“ 台坛荣耀 ”商标在“游戏器具;玩具;台球设备;台球用三角框;台球球杆用白垩;台球;体育活动用球;台球杆;锻炼身体器械”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2月06日
信息标签:台坛荣耀 荣耀终端有限公司 北京凯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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