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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020031号“ALESANDA WANG”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5-06 00:37:13第60020031号“ ALESANDA WANG ”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09598号
异议人:AW许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吴伟俊
异议人AW许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吴伟俊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5期《商标公告》第60020031号“ ALESANDA WANG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ALESANDA WANG”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T恤衫;工作服;鞋;帽;袜;手套(服装)”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292016号“ ALEXANDER WANG ”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衬衫;裙子;绒衣;裤子;夹克(服装);运动衫”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T恤衫;工作服;鞋;帽;袜;手套(服装);领带;腰带”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字母构成、整体外观上相近,故在上述商品上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经查,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还申请了“LUVSIVOTNO”、“BVGIARE”等多件与他人在先使用商标文字构成相近的商标,此情形难谓巧合,被异议人亦未对其商标创作来源作出合理解释。结合本案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在先商标文字构成相近的事实,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的上述商标申请行为具有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主观故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0020031号“ ALESANDA WANG ”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1月17日
信息标签:ALESANDA WANG AW许可有限公司 吴伟俊 商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