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
首页 > 商标异议决定书
第57051792号“WHISKY BASE”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5-06 00:37:20第57051792号“ WHISKY BASE ”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09585号
异议人:威士忌基地私人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粱灿
异议人威士忌基地私人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粱灿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6期《商标公告》第57051792号“ WHISKY BASE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WHISKY BASE”指定使用在第33类“威士忌”商品上。根据异议人提供的证据经审理查明,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还申请注册了“WHISKYMEW”、“MACALLAN”等多件与他人在先使用商标文字构成相同或相近的商标,此情形难谓巧合,被异议人亦未对其商标创作来源作出合理解释。结合本案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在先使用商标文字构成相同的事实,我局认为,被异议人以上述商标申请注册具有抄袭异议人在先商标的主观故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7051792号“ WHISKY BASE ”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1月17日
信息标签:WHISKY BASE 威士忌基地私人有限责任公司 粱灿 商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