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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743752号“TOMMY FOND”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5-06 00:37:33第59743752号“ TOMMY FOND ”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09566号
异议人:汤美•希尔弗格许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张志广
异议人汤美•希尔弗格许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张志广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5期《商标公告》第59743752号“ TOMMY FOND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TOMMY FOND”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润发乳;洁肤乳液;去污剂;鞋蜡;香精油”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78565号“ TOMMY ”、第14585418号“ TOMMY HILFIGER及图 ”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化妆品;牙膏;空气芳香剂”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上接近,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和显著性,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识别部分均为“TOMMY”,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9743752号“ TOMMY FOND ”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1月17日
信息标签:TOMMY FOND 汤美•希尔弗格许可有限公司 张志广 商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