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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293409号“KOIZUMI”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5-06 00:37:39第55293409号“ KOIZUMI ”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55300号
异议人:小泉产业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邦信阳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河北小泉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小泉产业株式会社对被异议人河北小泉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8期《商标公告》第55293409号“ KOIZUMI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KOIZUMI”指定使用于第25类“腰带”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9013423号、第42867384号、第17583577A号“ KOIZUMI ”等商标分别指定使用于第7类“食品加工机(电动)”、第8类“熨斗”、第9类“电话机”、第10类“按摩器械”、第11类“电暖器”、第20类“家具”、第21类“电梳”、第26类“卷发器(非手工具)”、第27类“地毯”等商品上。根据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并经我局查证,被异议人申请注册了九十余件商标,其中包括多件与他人具有较强独创性和显著性的在先商标高度近似的商标,部分已被相关权利人提出异议,被异议人未对上述事实作出合理解释,结合本案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文字高度近似的事实,可以认定被异议人具有复制、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其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并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5293409号“ KOIZUMI ”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12月05日
信息标签:KOIZUMI 小泉产业株式会社 河北小泉科技有限公司 商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