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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260511号“秦盟QINMENG”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5-06 00:37:46第57260511号“ 秦盟QINMENG ”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17233号
异议人:陕西秦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被异议人:李修萌
委托代理人:青岛百纳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陕西秦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李修萌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4期《商标公告》第57260511号“ 秦盟QINMENG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秦盟QINMENG”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帽”等商品上。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侵犯其在先商号权,抢注其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商标“秦盟”,并在本案中提供了产品照片、异议人简介、所获荣誉、淘宝订单截图等证据。但上述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异议人已将“秦盟”作为其商号或商标使用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故我局对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申请注册商标,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异议理由。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带有欺骗性且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7260511号“ 秦盟QINMENG ”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2月08日
信息标签:秦盟QINMENG 陕西秦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李修萌 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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