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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326059号“超月星CHAO YUE XING及图”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5-06 00:37:53第57326059号“ 超月星CHAO YUE XING及图 ”商标
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17286号
异议人:月星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常州市宏信达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郑州力冠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上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月星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郑州力冠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3期《商标公告》第57326059号“ 超月星CHAO YUE XING及图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超月星CHAO YUE XING及图”指定使用于第35类“样品散发;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073769号、第11635774号“ 月星 ”,第38268679号“ 月星YUEXING ”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5类“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样品散发;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等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经持续使用和宣传已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之中文“月星”,且整体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如予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非类似服务“为商业或广告目的编制网页索引;会计”上,可以起到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异议理由。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7326059号“ 超月星CHAO YUE XING及图 ”商标在“广告;广告宣传;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货物展出;样品散发;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市场营销”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2月0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