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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993401号“YINGBO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5-06 00:37:58第56993401号“ YINGBO及图 ”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15323号
异议人:安海斯-布希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霍金路伟(上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湖北英愽金尊啤酒有限公司
异议人安海斯-布希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湖北英愽金尊啤酒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3期《商标公告》第56993401号“ YINGBO及图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YINGBO及图”指定使用在第32类“麦芽汁(发酵后成啤酒)、麦芽啤酒”等商品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11373号、第3152351号“ AB及图 ”商标,第11893087号“ THE WORLD RENOWNED BUDWEISER LAGER BEER AB及图 ”商标,第10267778号“ 百威 BUDWEISER及图 ”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果汁、矿泉水”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构图要素和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 本案中,异议人请求认定其第1022842号“ 百威 ”、第1711371号“ BUDWEISER ”、第11893087号“ THE WORLD RENOWNED BUDWEISER LAGER BEER AB及图 ”等商标为第32类“啤酒”等商品上的驰名商标,但本案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商标予以保护,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异议人商标给予扩大保护,故对异议人上述商标是否达到驰名商标之标准,本案中我局不作判定。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商标以及损害其著作权等,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6993401号“ YINGBO及图 ”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2月0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