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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807037号“爱易玛”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5-06 00:39:13第59807037号“ 爱易玛 ”商标
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55241号
异议人: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福建易玛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福建易玛数字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2期《商标公告》第59807037号“ 爱易玛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爱易玛”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等。异议人引证第57485112号“ 易玛出行 ”商标已被我局驳回,并经驳回复审裁定不予核准注册,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与该商标不存在权利冲突。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0614892号“ 图形 ”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会计”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5975095号“ 爱小玛 ”、第6446086号“ 津爱玛 ”、第19824967号“ 爱玛 ”、第23769396号“ 爱玛 AA ”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广告;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进出口代理;人事管理咨询;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会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文字均含有“爱玛”,且被异议商标未形成明显有别的不同含义,被异议商标易使消费者认为其为异议人的系列商标。因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服务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内容等特点不同,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电动自行车”商品上的“爱玛”、“自行车等”商品上的“爱玛 MARINA”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电动自行车”、“自行车等”差异明显,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摹仿其引证商标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9807037号“ 爱易玛 ”商标在“广告;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进出口代理;人事管理咨询;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会计”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12月05日
信息标签:爱易玛 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易玛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商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