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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448581号“ELEMENT WONDER”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5-06 00:45:54第59448581号“ ELEMENT WONDER ”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57849号
异议人:威斯汀酒店管理有限合伙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众天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济南建如经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威斯汀酒店管理有限合伙公司对被异议人济南建如经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1期《商标公告》第59448581号“ ELEMENT WONDER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ELEMENT WONDER”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咖啡馆”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139346号“ 源宿 ELEMENT ”、第5922424号“ ELEMENT及图 ”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饭店”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9448581号“ ELEMENT WONDER ”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12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