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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452259号“梵思堂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5-06 00:46:00第59452259号“ 梵思堂及图 ”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60083号
异议人: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宾宇化妆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宾宇化妆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2期《商标公告》第59452259号“ 梵思堂及图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梵思堂及图”指定使用于第30类“谷类制品”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87044号、第15597053号、第18484988号“ 同仁堂及图 ”、第35531306号、第8192433号“ 同仁堂 TONGRENTANG及图 ”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0类“茶”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图形部分在构成元素、设计手法、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较为接近,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9452259号“ 梵思堂及图 ”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12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