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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514415号“梵思堂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5-06 00:46:05第57514415号“ 梵思堂及图 ”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60081号
异议人: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宾宇化妆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宾宇化妆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4期《商标公告》第57514415号“ 梵思堂及图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梵思堂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的“卫生消毒剂”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1188号、第4737756号、第26991524号“ 同仁堂及图 ”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的“中药”等。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在“药品”商品上的“同仁堂及图”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图形部分与该商标图形部分在构成元素、设计手法、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较为接近,已构成对异议人该商标的摹仿,被异议商标如予核准注册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7514415号“ 梵思堂及图 ”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12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