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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397721号“円仁堂”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5-06 00:46:14第57397721号“ 円仁堂 ”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60065号
异议人: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郑州厚美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郑州厚美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2期《商标公告》第57397721号“ 円仁堂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円仁堂”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医药制剂”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71188号、第4737756号“ 同仁堂及图 ”、第1720529号“ 同仁堂及图 ”、第5103511号“ 同仁堂 TRT SINCE 1669 始创及图 ”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原料药”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7397721号“ 円仁堂 ”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12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