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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099878号“三番师傅”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5-06 00:48:36第60099878号“ 三番师傅 ”商标
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02893号
异议人:广东嘉豪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立信环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吕建荣
异议人广东嘉豪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吕建荣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6期《商标公告》第60099878号“ 三番师傅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三番师傅”,指定使用于第30类“谷类制品;食品用香料(含醚香料和香精油除外);面包”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551882号“ 三番 ”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的“茶饮料”。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921159号“ 嘉三番豪 ”、第4723233号“ 三番SANFAN ”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的“芥末;调味肉汁;茶饮料”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部分文字构成相近,含义上未形成明显区别,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谷类制品;食品用香料(含醚香料和香精油除外);面包;调味品;调味料;食用淀粉;面粉;咖啡;糖”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上述类似商品上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上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0099878号“ 三番师傅 ”商标在“谷类制品;食品用香料(含醚香料和香精油除外);面包;调味品;调味料;食用淀粉;面粉;咖啡;糖”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1月09日
信息标签:三番师傅 广东嘉豪食品有限公司 吕建荣 商标
